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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到底归谁所有?(建议收藏)

2017-06-20 严新雨 家族企业杂志

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微信公众号ID:jiazuqiyezazhi)

作者: 严新雨


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必须面临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收益的认定和分割历来十分复杂。究竟何种婚前一人财产会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婚后收益的所有权,而此类收益又应该如何分割?本文举一典型案例,细化解读财产分割中可能遇到的多种情形,解答财产分割中的类似难题。

案例导入

邹某与张某于2008年办理婚姻登记,后因感情不和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邹某对建邺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此案两审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尤其是对邹某婚前投资的股票在婚后增值部分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未采取封闭运行模式,在婚内进行股票买卖,其证券资金账户与指定的第三方银行存款账户存在资金往来,而该银行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的款项系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根据司法实践,因个人资金与夫妻共同存款存在混同进行投资行为的,推定为共同投资行为,故邹某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资产总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邹某向中级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婚前持有的股票到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之日止并没有增值,应属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邹某虽在其与张某婚前即开通证券账户,并持有相关股票,但现有证据证实邹某后将该证券账户内资金转入尾号为2301的证券账户,婚后继续运营。邹某二审庭审中自认其婚后曾向该证券账户内投入工资结余,亦曾从证券账户内取款,故该证券账户未采取封闭运营模式,账户内原有邹某婚前资产已在婚后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邹某尾号为2301证券账户内的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邹某上诉主张其证券账户内资产全部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我国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该如何认定及分割,将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收益性质及收益产生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股票而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股票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因股票的自然增值而得。自然增值,字面解释为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财产增值的原因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由此可见,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认定及分割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无操作仅持有的,由于此过程无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物质和劳动投入,仅为一方个人股票因市场行情的变动而产生的被动变动,属于自然增值。因此,无论股票增值还是减值均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存在买入卖出操作的,由于操作行为是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做出的,其收益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而这同时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因此,将此类行为理解成为一种投资行为,一种主动的增值更为妥当,对于婚后操作后的股票收益应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婚后股票变现的,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婚后一直没有操作而直至变现前,那么变现后的财产本金和增值收益均为个人财产。如婚后存在操作行为,那么变现后只有本金为个人财产,增值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一文的观点也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二、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孳息,指从原物中所获得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出租关系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关系,租金的收取、出租房屋的维护等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投入,即便存在前述一系列行为自始均为房屋所有人一方所为的情形,但由于夫妻的另一方也同时做出其他维护家庭关系运营的付出和劳动,例如子女的照顾、老人的赡养等,那么把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收取的租金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也是更为公平与合理的。


三、一方婚前持有股权婚后获得的股息红利、转让增值部分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判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最终标准,为婚后该收益的获得是否依赖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一定的主动行为,包括做出体力与脑力的付出。以此标准分析,一方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作为股东继续持有,其在基于股东身份享有收益分红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决策权,对公司履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公司股权股息红利的获得与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密不可分,股息红利的多少与股东的决策优劣密不可分,因此,虽然股权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但其婚后的收益应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而对于婚前股权婚后转让的增值部分的收益,我们同样认为,如果增值部分是由于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而获得的,那么转让后超出本金的溢价部分的收益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四、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获得的银行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由于存款利息为相对固定的收益,在存款行为完成以后存款利息的获得与存款人是否进行劳动投入没有任何关系,其变化仅仅与国家的利息调控相关,因此,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被认定为法定孳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本文以上分析,仅为就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认定的常见情况做出列举解读,但实际生活多变,法院审理此类问题也是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为此,律师做出以下提示,提醒读者在面临此类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及注意的问题。



1、金钱为种类物,如果没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一定金额的款项系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或转换形式所得,那么司法判例中多推断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个人财产所有者在实际操作中注意相应证据的保留,如婚前房屋婚后售出,售房款应直接存入个人婚前开立的银行账户并保留银行转账证明及售房协议等材料。


2、婚前购买股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的计算较为复杂,目前,我们认为应以婚姻缔结日后第一次操作日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首次操作日之前的股票收益系股票自然增值所得,属于个人财产,首次操作日之后至婚姻解除时的股票收益为主动增值,系夫妻共同财产。


3、若一方主张婚后投入的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那么通常认定其婚后投入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


4、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导致负增值即亏损,且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因为,无论是一方婚前股票投资的亏损还是房产投资的房价贬值,其亏损的均为股票本金和房屋本身价值,并不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是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作者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17年5月刊】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经本刊授权转载的,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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